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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在总结各地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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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

2017年9月27日

附件: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沙漠公园(含石漠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制定本办法。

国家沙漠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沙漠公园是以荒漠景观为主体,以保护荒漠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为核心,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开展生态保护及植被恢复、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地域上不得与国家已批准设立的其他保护区域重叠或者交叉。

第四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沙漠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承担。

国家沙漠公园原则上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应当由相应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报国家沙漠公园:

(一)所在区域的荒漠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者防沙治沙生态区位重要。

(二)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公顷,公园中沙化土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总面积的60%以上。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无争议,四至清晰,相关权利人无不同意见。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土地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为主。

(四)区域内水资源能够保证国家沙漠公园生态和其他用水需求。

(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建立国家沙漠公园。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和申报书(见附)。

(二)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的总体规划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反映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现状的宣传画册和视频宣传片。

(四)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国家沙漠公园的批复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国家沙漠公园的批复文件。

(五)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沙漠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六)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组建国家沙漠公园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

国家林业局召开国家沙漠公园综合评审会,对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资格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通过审查申请材料、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观看视频资料和综合评议等环节,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和全国总体规划,国家林业局确定拟建国家沙漠公园名单,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林业局复函同意建设国家沙漠公园。

第十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单位实行滚动式管理,采取“准入—退出”机制。对有明显不良记录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取消其称号。

第十一条  国家沙漠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沙漠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资源开展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要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发挥保护、科研、宣教和游憩等生态公益功能。功能分区主要包括生态保育区、宣教展示区、沙漠体验区、管理服务区。

(一)生态保育区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消极影响。生态保育区可利用现有人员和技术手段开展沙漠公园的植被保护工作,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巩固建设成果。对具有植被恢复条件和可能发生植被退化的区域,可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持续提高沙漠公园的生态功能。生态保育区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60%。

(二)宣教展示区主要开展与荒漠生态系统相关的科普宣教和自然人文景观的展示活动。可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展示牌及科普教育设施等。

(三)沙漠体验区可在不损害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旅游、文化、体育等活动,建设必要的旅游景点和配套设施。沙漠体验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20%。

(四)管理服务区主要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可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管理服务区面积应不超过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5%。

第十三条  国家沙漠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范围。建设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要与所在地主体功能区规划、防沙治沙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沙漠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和命名,国家沙漠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国家沙漠公园。

第十五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应当着力提高公众防沙治沙和生态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沙漠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展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大型楼堂馆所、工业开发、农业开发等建设项目。

(二)直接排放或者堆放未经处理或者超标准的生活污水、废水、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三)其他破坏或者有损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13〕145号)和《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管理办法》(林沙发〔2013〕232号)同时废止。

附:“国家沙漠公园申报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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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局在总结各地试点建设经验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2017年9月27日

附件

国家沙漠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沙漠公园(含石漠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制定本办法。

国家沙漠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  沙漠公园是以荒漠景观为主体,以保护荒漠生态系统和生态功能为核心,合理利用自然与人文景观资源,开展生态保护及植被恢复、科研监测、宣传教育、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地域上不得与国家已批准设立的其他保护区域重叠或者交叉。

第四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是国家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沙漠公园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承担。

国家沙漠公园原则上以县域为单位组织建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沙漠公园建设的指导和监督。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的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应当由相应的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可申报国家沙漠公园:

(一)所在区域的荒漠生态系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或者防沙治沙生态区位重要。

(二)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公顷,公园中沙化土地面积一般应占公园总面积的60%以上。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无争议,四至清晰,相关权利人无不同意见。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土地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为主。

(四)区域内水资源能够保证国家沙漠公园生态和其他用水需求。

(五)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

第七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于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地区,可以向国家林业局申请建立国家沙漠公园。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文件和申报书(见附)。

(二)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的总体规划文本及专家评审意见。

(三)反映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现状的宣传画册和视频宣传片。

(四)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国家沙漠公园的批复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同属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建设国家沙漠公园的批复文件。

(五)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沙漠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的证明文件。

(六)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国家沙漠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组建国家沙漠公园评审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

国家林业局召开国家沙漠公园综合评审会,对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资格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专家通过审查申请材料、听取实地考查评估意见、观看视频资料和综合评议等环节,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九条  根据综合评审意见和全国总体规划,国家林业局确定拟建国家沙漠公园名单,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家林业局复函同意建设国家沙漠公园。

第十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单位实行滚动式管理,采取“准入—退出”机制。对有明显不良记录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停止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取消其称号。

第十一条  国家沙漠公园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国家沙漠公园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辖区内的资源开展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要合理进行功能分区,发挥保护、科研、宣教和游憩等生态公益功能。功能分区主要包括生态保育区、宣教展示区、沙漠体验区、管理服务区。

(一)生态保育区应当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和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消极影响。生态保育区可利用现有人员和技术手段开展沙漠公园的植被保护工作,建立必要的保护设施,提高管理水平,巩固建设成果。对具有植被恢复条件和可能发生植被退化的区域,可采取以生物措施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持续提高沙漠公园的生态功能。生态保育区面积原则上应不小于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60%。

(二)宣教展示区主要开展与荒漠生态系统相关的科普宣教和自然人文景观的展示活动。可修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展示牌及科普教育设施等。

(三)沙漠体验区可在不损害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生态旅游、文化、体育等活动,建设必要的旅游景点和配套设施。沙漠体验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20%。

(四)管理服务区主要开展管理、接待和服务等活动,可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管理服务区面积应不超过国家沙漠公园总面积的5%。

第十三条  国家沙漠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建设范围。建设范围的变更,须经国家林业局同意。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要与所在地主体功能区规划、防沙治沙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与生态资源保护、利用等相关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  国家沙漠公园使用统一标识和命名,国家沙漠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国家沙漠公园。

第十五条  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应当着力提高公众防沙治沙和生态保护意识。鼓励国家沙漠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第十六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国家沙漠公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展房地产、高尔夫球场、大型楼堂馆所、工业开发、农业开发等建设项目。

(二)直接排放或者堆放未经处理或者超标准的生活污水、废水、废渣、废物及其他污染物。

(三)其他破坏或者有损荒漠生态系统功能的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沙发〔2013〕145号)和《国家沙漠公园试点建设管理办法》(林沙发〔2013〕232号)同时废止。

附:“国家沙漠公园申报书”式样

国家沙漠公园发展规划(2016—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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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全国防沙治沙规划(2011—2020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国家沙漠公园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部署要求,有效保护和修复荒漠生态系统,规范国家沙漠公园建设和管理,科学规划国家沙漠公园,促进国家沙漠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国家沙漠公园发展规划(2016—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林业局

2016年10月8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国家沙漠公园专用标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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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国家沙漠公园规范发展,扩大国家沙漠公园的影响力,提高国家沙漠公园的形象识别度,国家林业局组织人员设计了国家沙漠公园专用标志并制作了《中国国家沙漠公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经过向地方各林业厅(局)征求意见,现将《中国国家沙漠公园视觉形象识别系统手册》(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即日起,由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复的国家沙漠公园及试点可以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该标志,其他各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该标志。

国家沙漠自然公园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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